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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監護權≠扶養權,監護權定義與標準
監護權
監護權的定義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以上定義是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而來:「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扶養權
通常是指父母對子女的經濟支持責任,是確保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最基本生活需求能得到滿足的一種權利與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即使父母離婚,雙方仍然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權利。除非其中一方因經濟能力限制無法扶養子女,則會酌情減輕義務。
這一點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提到:「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根據這兩項定義不同,我們可以明確得知情況:「監護權不一定歸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也有可能歸屬於其他利害關係人。
扶養權一定歸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什麼是共同監護?
夫妻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簡單來說,共同監護是父母分居或離婚後,雙方要共同負責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
一直到未成年子女滿十八歲,符合民法定義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不再需要父母雙方監護為止。
之所以會安排共同監護,主要是確保子女能夠與父母雙方都保持緊密的親子關係,並且共同享有育兒責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共同監護的優缺點有哪些?
共同監護優點
- 增加親子關係
共同監護能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都保持穩定的聯絡,保持雙方關係的友好,增進親子關係。 - 分擔教養責任
雙方父母分擔撫養子女的責任,能夠避免其中一方有過重的經濟壓力。 - 資源整合
透過父母雙方給予的資源,子女能夠從父母雙方得到較好的扶養基礎,可以在成長過程中從父母雙方學習到不同的知識。 - 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父母雙方能夠運用各自的資源進行整合合作,有利於建造出更適合未成年子女成長的環境。
共同監護缺點
- 溝通挑戰
父母雙方可能會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經濟、醫療等重大決策上產生分歧,難以達成共識。 - 地理距離
父母雙方如果居住地遙遠,可能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休息以及舟車勞頓的時間成本,影響到子女的生活穩定性。 - 決策不同
在子女的重要決策上,父母雙方很可能存在意見分歧,影響到子女的利益。 - 子女穩定性下降
子女頻繁在父母雙方家中移動,很可能會影響未成年子的安全感,以及生活的穩定性。
什麼是單獨監護?
單獨監護是指夫妻其中一方擁有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來說,單獨監護就是父母其中一方擁有了子女的全部監護權,包括法律、撫養、教育、居住、財產在重大決策上的完全監護責任。
一直到未成年子女滿十八歲,符合民法定義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不再需要監護為止。
但因為其中一方擁有完全監護責任,在單獨監護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當初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探視權。
那未來就很有可能會需要書面申請,或是經由單獨監護那一方同意才能探視子女。
同時,未擁有單獨監護的一方也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扶養費給單獨監護者,因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結婚或是離婚而撤銷,仍然需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費用。
單獨監護的優缺點有哪些?
單獨監護優點
- 決策效率高
單獨監護只要單一父母負責所有決策,避免了與另一方討論或協商造成的衝突,能夠加速決策流程。 - 子女生活穩定
子女的居住地相對固定,減少了假日需要轉換生活環境的壓力,有助於建立穩定的日常生活。 - 避免父母發生衝突
假如父母雙方關係惡劣,存在嚴重衝突。單獨監護的好處就是可以避免父母雙方產生溝通,減少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單獨監護缺點
- 育兒壓力集中
單一父母需要承擔所有的撫養和教育責任,在工作之餘要單獨盡教養責任,很容易感到疲憊或是壓力過大。 - 子女心理負擔
子女可能會與一方父母關係疏遠,或是因為家庭結構的變化而感到不解或不安全。 - 親子關係受影響
子女與未獲得監護權的父母接觸到的時間和聯絡可能會減少,影響到親子雙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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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透過協商獲得共識,誰也不想要走到法院聲請調解或是裁決這一步。
法院在最終裁決監護權歸屬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斟酌一切情況來進行判斷。
民法第1055-1條規定,需注意以下內容: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除此之外,法院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是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以及相關機關單位的調查結果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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